索引号
5300000160305/20230001
字号
云民发〔2023〕72号
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3-06-16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州民政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038/·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47/·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50/·月、二档提高到475/·月、三档提高到285/·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1/·月、二档提高到100/·月、三档提高到57/·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2000/·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340/·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30日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7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11日起执行。 各州(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20日前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云南省民政厅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邮编:650224
版权所有:云南省民政厅 网站维护:云南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滇ICP备170021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2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676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