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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05/20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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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1-01-08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及云府办明电20211号文件精神,妥善应对近期我省大部分地区即将到来的连续降温天气,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有关工作,确保全省困难群众温暖过冬,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工作

入冬以来,我省部分地区遭遇寒潮低温天气,近期大部分地区又将迎来连续降温天气,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防寒工作与疫情防控,充分认清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的极端重要性,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把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作为当前民政部门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要加强工作统筹,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及省厅2020年12月31日调度会有关工作要求,逐项对标对表抓落实,坚决杜绝责任空转。

二、积极主动因人因户落实救助保障政策

深入抓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百日巩固行动”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联同扶贫部门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实施动态监测、开展信息比对,持续跟踪收入变化和“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定期核查,及时发现、及时帮扶,确保符合条件的致贫返贫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进一步落实好“脱贫不脱保”、“救助渐退”、参照“单人户”施保、适当扩大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和因病、因残、因学、就业等刚性支出扣减规定,确保现行救助政策总体稳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主动发现的作用,主动帮助引导辖区内困难群众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确保民政领域各项救助帮扶措施用足用好。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和“先行救助”有关规定,有特殊困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各地对因寒潮降温给困难群众带来的影响要提前预判,对缺衣少粮的困难群众要第一时间给予救助,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各地均不得以审批程序、办理流程等为借口拖延对困难群众的及时救助。畅通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好社会救助热线值守工作,并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时限做好受理、处置及答复工作。

三、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探视、关爱,坚决防范杜绝低温天气带来的风险隐患

要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式,凝聚各方合力,广泛开展走访慰问,专项帮扶、送温暖等活动,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要加强对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巡查探访,全面掌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御寒物资等方面的情况,查看米、面、油、御寒衣被等过冬物资是否充足,积极解难题办实事,落实相关生活保障服务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千方百计遏制各类事故发生。要按有关职责分工,密切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卫生等部门工作协同,常态化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行动,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并给予救助,劝导、引导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救助,为其提供衣服、棉被、避寒物资、食品、饮用水和药品。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民政部门对已享受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措施,但仍存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以及用水、用电、取暖等实际困难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研究多种救助措施。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好救助帮扶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部门责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召开会议综合解决急难个案,联合研究工作推进措施等促进分散在各部门的救助资源统筹整合,合力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

五、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广泛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避寒物资、提供志愿探访巡视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农村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面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的低偿集中托养服务。对分散供养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亲友、近邻或村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为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提供更高质量、更加丰富的社会救助服务。

遇有紧急重大情况,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迅速报告。 

                                           2021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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