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0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5343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10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仍按照上一年标准执行,即: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99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29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