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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5/20170008
字号
云民电〔2017〕61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17-06-16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推进对社会救助尤其是农村低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陈豪书记关于“农村低保也要精准”以及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对低保户进行全面核实,实行精准化管理,做到应扶尽扶、应退尽退,不能养懒汉,绝不允许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求,3月份起,省厅先后下发了多个通知进行安排部署。为迅速贯彻落实6月13日全省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实现农村低保对象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省民政厅决定在6至7月同步开展全省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衔接,应扶尽扶

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第一政治责任,各地一定要深刻认识精准识别的生命线地位,抓住贫困人口应纳尽纳、最后一轮精准识别的机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加强同扶贫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要求,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具体操作方法是: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农村低保且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或有义务教育阶段或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学生的,在扣除低保金后2016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的农村低保户,应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既是建档立卡户又是低保户的重合对象,实行整户识别、整户施保;负责对低保户是否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提出具体意见,努力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进行精准帮扶,帮助其脱贫增收。

二、坚持标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省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履行好乡镇申请受理、审核,县级审批的主体责任,禁止将低保申请受理和审核权限违规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坚持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和精准施保工作水平。坚持整户识别、整户施保,全面整改“保人不保户”的违规问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未按户施保但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整户纳入保障范围。

(一)落实应保尽保。在本次精准识别中,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同动态管理工作队的联系,依靠乡镇(街道)和村级工作人员通过参与入户核查等措施,充分利用好此次动态管理识别的成果,同时按照各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条件,聚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做到应退尽退。此次专项行动要对农村低保对象重点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合的对象,进行全面复查复核,坚决纠正对象不精准的问题,农村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程序退出:一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三是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五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七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八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九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十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高度重视,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各地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把握党对脱贫攻坚的本质要求,站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党委政府公信力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制定方案,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开展。本次专项行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州(市)和县(市、区)民政局局长要亲自研究部署、跟踪督办,用心用情用力开展好低保对象的再精准,真正夯实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做到坚持对标看齐、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作风严实、坚持精准规范,确保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坚持低保制度定律,准确把握工作对象和标准,步调一致、不偏不倚地抓好此次专项行动,不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不造成低保工作大波动,确保精准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相关工作情况请按月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社会救助处。省厅将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州、市工作情况汇报,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将由厅领导对局长、分管副局长进行约谈,严重失职渎职的,将如实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并建议问责和给予纪律处分。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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