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00000162505/20170006
字号
云民电〔2017〕42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17-05-04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紧急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27号),切实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四个方面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坚持应保尽保

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严格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凡进必核,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按户识别、按户施保、应保尽保,禁止不加区分或绕过审核审批程序实行“特殊保”、“政策保”。要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宣传,严格按照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帮助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申请办理低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杜绝和避免出现“漏保”。

二、坚持应扶尽扶

各地要加强与扶贫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名册共享和台账比对,抓住近期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应纳尽纳、动态管理的有利时机,按照动态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把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统筹纳入产业扶持、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帮助农村低保对象脱贫增收。

三、加强政策衔接

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部分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积极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C、D级危房排查核查工作,让农村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安全住房得到保障。

四、坚持动态管理

各地要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已经脱贫,但因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的,只要符合低保条件,就要因地制宜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退尽退。在核查时发现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程序予以退出。对通过产业帮扶等实现脱贫的低保对象,可在一定的过渡保障期(一般在3至6个月内)继续保留农村低保待遇,帮助其实现稳定脱贫、长效脱贫。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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