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00000161605/20160003
字号
云民社救〔2016〕9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16-04-19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经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将《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9日

 

 

 

 

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按照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倾斜。为切实做到全省贫困人口同步实现小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衔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确保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支持精准扶贫行动计划实施。到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衔接,达到“两线合一”。所有因病、年老、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扶贫行动计划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通过社会保障进行兜底。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尤其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对贫困人口倾斜,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二、工作任务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和分步推进社会保障和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逐步提高标准。各地要适应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到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低于全省平均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应将低保标准提高至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率先实现脱贫摘帽的县(市、区),应将本县(市、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当年的扶贫标准。2019年和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小康相适应。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据此,2016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应提高到2694元/人/年。

(二)精准认定对象。按照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精准化管理。一是严格认定程序。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全面推进“阳光低保”。低保对象认定,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规定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执行,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仍无法脱贫的困难家庭,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乡(镇)受理低保(扶贫)申请时,应填写是否属于扶贫(低保)对象相关信息。张榜公示低保申请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情况时,需标注是否属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低保对象)。

(三)实行分类施保。通过三条途径,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退的坚决退出。    

“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要重点向A类和B类低保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四)加强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程序予以退出。县级扶贫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已脱贫的低保对象(家庭)、拟脱贫但未能脱贫对象(家庭)名单及基础信息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各乡(镇)及时进行复核。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已返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五)加强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尽快建立省级及州(市)级统筹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完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州(市)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将重特大疾病救助封顶线提高到一个合理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病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有效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在做好常规资助参保参合工作的基础上,将迪庆州、怒江州全部农村居民纳入资助参合范围,加大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倾斜力度。

(六)加快建设信息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开发信息无缝衔接。通过“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民政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完善低保数据信息;于今年6月1日前实现社会救助、扶贫开发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效率和精准度。

(七)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要加大救助措施与扶贫措施的有效实施。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要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产业及行业扶贫等项目扶持,避免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其他识别到户的贫困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八)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各级要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县级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乡级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窗口),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部门转介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畅通救助政策“最后一公里”。村(居)委会要切实履行协助职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实施步骤

根据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和全面建成小康目标要求,到2019年我省贫困人口要全部脱贫,其中,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等多种原因通过脱贫攻坚行动无法脱贫需要政策兜底保障的既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又是农村低保对象的有151万人,加上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但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共有约350万人左右。按照逐年减少扶贫对象和逐年推进小康进程的要求,现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也应逐年有所减少。逐年减量的原则是:低保对象多于扶贫对象的县(市)首先退出;已脱贫的低保对象首先退出;低保对象占农业人口比例较高且脱贫成效显著的县(市)稳步退出。据此,2016至2018年全省每年分别减少农村低保对象约20万人,2019年减少40万人,四年累计减少农村低保对象100万人。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1月—6月)。省民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指导各州(市)、县(市、区)将扶贫对象、低保对象精准识别到户、识别到人,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保对象总数、低保对象占农业人口的比例、脱贫计划进度等因素制定扶贫对象减贫计划、低保对象减量方案,确保低保对象退出与脱贫行动和小康进程相适应。同时,按照省级宣传培训到各州(市)及县(市、区);州市级宣传培训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宣传培训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级宣传培训到村(居)民的原则逐级开展宣传培训,确保两项制度衔接正确组织实施,做到农村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2018年12月)。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扶贫、财政部门要尽快建立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机制,快速制定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实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轮驱动。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9年1月-12月)。各地对照工作实施方案对两项制度衔接进行总结和自查,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落实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计划增幅;自查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情况;跟踪复核脱贫对象及农村低保退出对象。结合自查实际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措施,通过“一对一、点对点”的方式,围绕“增收”目标逐个单位、逐村、逐户制定整改措施,将各类扶贫扶持项目、低保保障资金落实到户、落实到人,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扶贫和财政部门紧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对本地区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2016年起,每年组成督导组分赴各地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督查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全省。对没有落实“两线合一”工作的地方,取消其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大考核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加强考核问效工作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低保标准、对象准确率、补差水平、分类施保、基层能力建设、经费投入等纳入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分配低保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时给予重点倾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云南省民政厅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邮编:650224
版权所有:云南省民政厅 网站维护:云南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滇ICP备170021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2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676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