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4〕56号)要求,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年7月起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44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72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968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03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51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311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87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9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2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7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地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并将新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