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00000160305/202500006
字号
云民发〔2025〕40号
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5-06-04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456号)要求,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7月起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44/·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720/·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968/·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035/·月、二档提高到518/·月、三档提高到311/·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87/·月、二档提高到109/·月、三档提高到62/·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10/·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70/·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地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于20256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并将新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571日起执行。各地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55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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