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近日,云南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收养范围
《通知》所称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二、送养程序
(一)送养前筛查。儿童福利机构结合残疾孤儿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认真筛选可送养儿童,将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名单。
(二)开展收养评估。民政部门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婚姻家庭关系等依法开展收养评估。
(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评估合格、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
(四)办理户口迁移。被收养残疾孤儿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三、保障政策
(一)基本生活保障。
1.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
2.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
(二)医疗康复及相关救助。
1.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医疗保障等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作用。
2.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免费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3.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收养残疾孤儿家庭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4.0-18周岁和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民政部门实施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
5.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6.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7.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
(三)教育保障。
1.教育部门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
2.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四、基本生活费申报流程
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其他相关保障待遇,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申请,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家庭户口簿、身份证件及被收养人的《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情形
(一)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
(二)被收养残疾孤儿死亡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所列保障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的,按规定重新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收养人及其配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形,被收养残疾孤儿重新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范围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所列保障政策,按规定重新申请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五)被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等其他应当停止发放的情形。
六、跟踪回访
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残疾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县级民政部门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将在收养登记分别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开展跟踪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后期可视情况开展不定期回访。同时,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在回访、探访过程中,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切实维护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
七、适用范围
本通知保障政策享受对象是指已办理收养登记且户籍在云南省辖区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不在本省的,不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