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政法委、文明办、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残联、各高校: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文明办、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残联、云南省老龄办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云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
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是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家庭养老,帮助解决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扎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提升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日常生活安全指数,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二)坚持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2.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3.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的原则。
4.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的原则。
5.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年底,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州(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失能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探访关爱服务机制
1.工作目标。2023年年底前,基本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以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为主要途径,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支持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
2.推进措施。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抓实探访关爱。2023年8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对照《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条款,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域的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和内容。二是开展摸底排查,建好工作台账。2023年10月底前,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接受服务的意愿,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台账。三是分组分类实施,提供精准服务。2023年底前,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基本数据,为准确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台账提供第一手数据;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时更新基层网格化管理数据,做到精准到村(居)、到户、到人,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相关服务,让探访关爱服务真正走入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二)丰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
1.工作目标。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导向、解决居家养老困难或帮助化解安全隐患为重点,进一步丰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
2.推进措施。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责任,以“五了解”“三协助”为工作主线,开展亲情化探访关爱服务,让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和心理慰藉,增强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了解”:一是了解老年人的健康情况,包括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和精神状况等;二是了解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包括衣食住行医、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三是了解老年人接受赡养情况,包括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等;四是了解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情况,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五是了解老年人家庭的日常生活安全隐患情况,包括房屋、水电气暖等设施是否存在跑、冒、滴、露、泄等情况。
“三协助”:一是协助和提醒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年人,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二是协助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对接相关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三是协助有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依法按程序申请,让其行使和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三)充实探访关爱服务力量
1.工作目标。形成全社会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人的浓厚氛围,不断充实和强化探访关爱服务力量。
2.推进措施。一是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民政、文明、卫健等部门要采取影、音、书、画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让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了解掌握政策,尤其让独居、空巢、失能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知尽知,同时要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将探访关爱服务作为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成为一种道德风尚。二是完善“五社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整体合力,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探望关爱的联动机制。三是建立“三发挥”“四引导”机制。“三发挥”: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通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民政部门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将探访关爱服务纳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更专业更便民更精准的服务;人社部门要发挥好公益性岗位“近邻”优势,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立的家庭服务业、物业管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的托老服务类岗位,包括老年人护理服务、社区助老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等可设置公益性岗位,按条件要求招聘社区邻居、同村村民就业,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四引导”:老龄部门要引导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搭建低龄健康老年人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帮扶对子,让关爱在老年群体中拓展和延伸;各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探索在校生志愿服务计学分活动,引导在校生通过开展探访关爱服务,进一步弘扬尊老孝老敬老的道德风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驻社区物业企业将探访关爱服务融入日常巡查、抄收费、上门维修等工作之中;民政部门要引导社区志愿者就近就便在本小区内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探访关爱,不断提升服务温度、壮大服务队伍。
(四)提升探访关爱服务质量效率
1.工作目标。制定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建立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高效实现供需对接,建立健全探访关爱服务长效推进机制,到2024年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2.推进措施。一是规范服务标准。2024年6月底前,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要根据不同探访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确定探访关爱服务的内容和频次,对失能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探访一次。二是加强供需对接。民政部门要依托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加强供需服务对接,不断提高探访关爱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精神安慰、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民政部门要及时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开展服务,推动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四是应用智能技术。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相关服务主体加强智能语音、北斗定位等新技术应用,深入开发面向老年人各种活动场景监测和预警功能,倡导老年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智能水表、健康监测、养老监护等智能设备,与紧急联系人共享日常生活信息,实现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即时处置。
(五)突出探访关爱服务处置
1.工作目标。100%实现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入户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应急自救知识和健康知识等。
2.推进措施。一是突出应急处置。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在探访关爱过程中遇到紧急问题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帮助联系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紧急联系人,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二是突出常态沟通。要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形式加强日常沟通,及时了解老年人状况并提供有效帮助。三是突出特殊节点。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要适当增加探访频率,加强精神慰藉,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抓好探访关爱服务保障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党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各州(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任务统筹推进;各级文明办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服务工作重要内容,丰富特殊困难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家庭成员向上向善、孝老敬亲。
(二)落实职责任务。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各地党委和政府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依托议事协调机制,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积极动员慈善组织提供捐赠。各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探访关爱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重点规划的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内容。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依托双岗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残联组织要将对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残疾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老龄部门要将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各级老龄委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综合协调职能,加强督促落实。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尤其让独居、空巢、失能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晓尽晓,同时要注重保护特殊困难老年人隐私。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舆论环境。
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服务内容、建好工作台账、抓好协同推进,确保探访关爱服务落到实处。2023年11月30日前,各州(市)民政局要将制定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方案和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民政厅。
附件: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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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一、探访对象基本情况 | |||||||||||||||||||||||||||||||||
家庭住址 | 县 (市、区、旗) 乡镇( 街道) 村 (居) | 是否居住在户籍所在地 | □是 □否 | ||||||||||||||||||||||||||||||
被探访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紧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是否残疾 | □是 □否 | 残疾人证号 | 是否独居、空巢 | □是 □否 | |||||||||||||||||||||||||||||
是否留守 | □是 □否 | 是否失能 | □是 □否 | 是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是 □否 | ||||||||||||||||||||||||||||
二、家庭基本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健康状况 | 是否为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 |||||||||||||||||||||||||||
户主 | |||||||||||||||||||||||||||||||||
2 | |||||||||||||||||||||||||||||||||
3 | |||||||||||||||||||||||||||||||||
三、家庭生活条件 | |||||||||||||||||||||||||||||||||
饮水是否安全 | |||||||||||||||||||||||||||||||||
生活用电是否安全 | |||||||||||||||||||||||||||||||||
住房是否安全 | |||||||||||||||||||||||||||||||||
家庭每月收入(元) | |||||||||||||||||||||||||||||||||
家庭每月领取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补贴等情况 | |||||||||||||||||||||||||||||||||
四、已享受帮扶情况 | |||||||||||||||||||||||||||||||||
帮扶单位(组织) |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企业 □社会组织 □专业社会工作者 □志愿者 □其他 | 帮扶责任人 | |||||||||||||||||||||||||||||||
帮扶措施: | |||||||||||||||||||||||||||||||||
五、探访情况 | |||||||||||||||||||||||||||||||||
第 次开展探访 | 探访方式 | □ 电话问候 □ 上门探访 □ 互联网音(视)频探访 □ 其他 | |||||||||||||||||||||||||||||||
家庭状况 | 家庭人口 | □ 无变化 □ 增加 人 □ 减少 人 | |||||||||||||||||||||||||||||||
健康状况 | 表达能力 | □ 无变化 □ 较好 □ 较差 | |||||||||||||||||||||||||||||||
行动能力 | □ 无变化 □ 较好 □ 较差 | ||||||||||||||||||||||||||||||||
疾病状况 | □ 无变化 □ 严重 疾病名称: □ 转好 | ||||||||||||||||||||||||||||||||
精神状态 | 情绪状态 | □ 无变化 □ 较好 □ 较差 | |||||||||||||||||||||||||||||||
安全情况 | 燃气安全 | □ 安全 □ 较安全 □ 不安全 | |||||||||||||||||||||||||||||||
水暖安全 | □ 安全 □ 较安全 □ 不安全 | ||||||||||||||||||||||||||||||||
用电安全 | □ 安全 □ 较安全 □ 不安全 | ||||||||||||||||||||||||||||||||
卫生状况 | 个人卫生 | □ 无变化 □ 较好 □ 较差 | |||||||||||||||||||||||||||||||
家庭卫生 | □ 无变化 □ 较好 □ 较差 | ||||||||||||||||||||||||||||||||
居住环境 | 室内环境 | □ 无变化 □ 较好 □ 较差 | |||||||||||||||||||||||||||||||
老年人服务需求: | |||||||||||||||||||||||||||||||||
实施关爱服务建议: | |||||||||||||||||||||||||||||||||
探访人员(签字) | 被探访人(签字) | 信息录入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六、关爱服务情况 | |||||||||||||||||||||||||||||||||
第 次开展关爱 | 关爱服务情况:
服务人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老年人服务满意度评价: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存档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