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的决策部署和民政部、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发现及时认定社会救助对象
(一)认真开展走访摸排。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好基层干部、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工作力量,通过走访摸排、电话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措施,做到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及时。
(二)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持续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及时上传低收入人口信息。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
(三)保持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有效。健全落实省、州、县、乡4级阳光低保投诉举报咨询、快速处置和反馈机制,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不定期抽查各地热线电话畅通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热线值守和事项办理程序,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时限做好受理、处置及答复工作,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
(四)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进一步规范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加强“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民政救助业务的推广使用,及时督促整改超时办理、申诉投诉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线上办理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业务的效率,确保及时受理、按时办结救助申请,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简便、精准的救助经办服务。
二、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兜底政策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整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整户施保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好“救助渐退”政策,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在核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财产时,落实好因病、因残、因学和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扣减政策。深化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推动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及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等社会救助改革创新事项落地生根,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效能。
(二)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走访探视,及时了解生活状况,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照料责任,对未按协议履行职责、特困人员生活质量明显较低的,应当及时终止协议并更换照料服务人或动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予以照护。持续加强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服务,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100%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三)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和“分级审批”“先行救助”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等方式提高救助额度,确保人次均救助水平较上年有所提高。
(四)进一步强化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对因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符合整户或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其他群众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统筹运用好实物帮扶和现金救助,并根据困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五)进一步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继续聚焦未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孩以上困难家庭、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家庭,逐人逐户综合研判、分类施策,分别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或服务范围。常态化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和定期探访,落实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等保障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加大“互联网+救助寻亲”力度,持续推进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工作。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救助资金保障。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应当承担的预算资金。切实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困难群众“救命钱”。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地要按照低保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低保、特困供养等相关标准,并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政策措施,加强与发展改革、统计、调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及时发放补贴。
(三)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盯兜底保障政策落实、资金发放、任务完成等关键环节,认真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深入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治理,以“人情保”、“关系保”“死亡保”整治为重点,切实加大督导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惩治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吃拿卡要、挪用贪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低保等各项救助政策公开公平,落到实处。
云南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