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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508/20200001
字号
云民事〔2020〕10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20-04-22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的通知

云民事〔2020〕10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提升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的通知》(民办发〔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部门协作与信息管理

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民政、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与有效衔接,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数据交流与合作共享机制。对无法提供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除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人脸识别查询外,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入站人员信息、走失人员家属提供信息与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累积数据进行比对,并协请公安机关在公安人像识别系统中进行快速身份识别,提升甄别查询能力和效率。对疑似反复跑站骗助人员信息每半年定期收集整理,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并通报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督促其加强源头治理。

二、加强技术手段的推广运用

各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技术手段在救助管理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受助人员早日回归家庭。具体要做到4个100%:100%使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业务;100%在受助人员入站登记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100%在24小时内将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信息上传到全国救助寻亲网,并及时推送到“今日头条”等网络寻亲平台;100%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无法查明身份人员DNA,并适时跟踪比对结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与落实

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领导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制度和救助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把人脸识别技术全面应用作为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各州市民政局每季度报送的救助管理工作总结,必须包含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情况。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的通知》(民办发〔2020〕13号)

2020年4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牛能  0871-65893051,1388850206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的通知.PDF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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