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300000161508/20180001
字号
云民事〔2018〕37号
文章来源
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18-11-19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 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云南发展“三个定位”中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省委省政府建设最美丽省份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6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 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为目标,加强政策激励引导,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

供给,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提升优质人文安葬服务能力,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协调推进。

( 二 )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单位、基层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形成参与殡葬改革的合力。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尊重、引导、发挥好安葬习俗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通过依法管理、提升内涵、激励引导、探索创新,使人民群众自觉接受节地生态葬法,注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逐步革除丧葬陋习,大力倡导移风易俗,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改革安葬方式。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城乡、地域、民族、葬式及安葬设施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施 策。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 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 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 三 ) 主要目标。划定调整并逐步扩大火葬区,巩固和 提高火化率,到2020年末,全省公益性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 设施乡镇(街道)全覆盖,节地生态年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全面实施火化补助惠民殡葬政策,建立健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机制;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和公墓墓位硬化超标等现象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改革主流。

二、确保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落实到位

(一) 建立节地生态安葬评价体系。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树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 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节地生态安葬率是指当年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数量占当年骨灰和遗体安葬数量的比例。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包括:1.立体安葬: 在骨灰楼(廊、堂、塔、墙等)以格位存放的形式安放20年以上;2.节地型墓位安葬:在公墓骨灰安葬的单人或双人墓位,硬化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碑高度低于80厘米;3.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在公墓内采取植树、植花、植草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4.不保留骨灰:在规定区域进行不保留骨灰的处置方式;5.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在土葬改革区公墓或规定区域安葬遗体,单人或双人合葬的墓位占地小于国 家规定标准,墓碑高度低于80厘米;6.遗体深埋安葬:在规定区域将遗体深埋于地下,遗体深埋的深度大于3米,不硬化、不立碑、不留坟头;7.其它安葬形式:少数民族群众长期选择的、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其它葬式。

(二) 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在火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墓碑小型化,降低墓基硬化面积,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严禁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倡导以家庭为单位,有占地面积限制的集中生态安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打造一批节地生态园区,省民政厅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对节地生态园区进行考核评价并授予“云南省节地生态示范陵园”称号,在全省给予通报表彰。

(三) 加快节地生态安葬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规划,与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设施数量、布局和规模,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安葬需求。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以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城镇周边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筹兴建,主要采用楼、廊、堂、塔、地宫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依法审批经营性公墓,新建公墓以建立生态墓区和节地型墓区为主,对原有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加强少数民族安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丧葬权益。

(四) 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探索和实践符合节地生态安葬特点的服务模式,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拓展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服务内容,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加大公墓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力度,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鼓励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发公益性墓园,提供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努力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推进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五) 积极培育现代殡葬文化。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与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相结合,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各地要充分依托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三、建立健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推动殡葬改革发展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共同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依法查处非法建坟,强化殡葬活动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结合农村环境整治改进殡葬服务管理,支持保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的独特优势,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散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

(二) 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各地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 员干部带头作用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 〔2014〕36号)的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到。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各有关部门要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对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执纪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寄存20年以上)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

(三) 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引导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注重实践养成,坚持清明节等重要节日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仪馆开放日、节地生态安葬宣讲、集中生态安葬等活动,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 健全激励机制。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 均等化,各级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把不保留骨灰、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骨灰立体安葬以及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符合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五) 注重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节地生态安 葬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加强规划引导和政 策指导,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各地要积极 引入环保、建筑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和安葬方式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工作,打造节地生态安葬精 品工程。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创新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定 期组织专业服务人才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干部职工的生态文 明素养和服务能力,积极参与节地生态示范陵园评比活动。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云南省民政厅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邮编:650224
版权所有:云南省民政厅 网站维护:云南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滇ICP备170021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2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676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