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
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省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0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更好的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作用。云南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民办非企业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有关要求,以改善发展环境为基础,以能力提升为支撑,以塑造品牌为抓手,以服务社会为目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和服务工作,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在全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体系;形成有利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事业的制度环境和管理服务体系;培育一批符合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的组织完善、管理科学、诚信自律、品牌良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社会能力显著增强,公益性更加凸显,成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
三、活动内容
根据通知精神,此次创建活动在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按照省、州(市)、县(市、区)分级组织,逐级汇总上报情况的方式进行。具体活动内容为:
(一)加大培育扶持。引导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公益项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动政府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公益服务。加快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中心、行业自律组织、城乡社区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金、场地、人才、技术、项目、信息等服务。
(二)塑造品牌。
1.加强品牌塑造。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州(市)民政局可根据《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品牌塑造参考标准》(见附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塑造品牌活动规划,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树立品牌意识,完善组织发展规划和品牌塑造计划,将塑造品牌贯穿于组织文化建设、人力资源建设、服务能力建设等组织发展和运作的全过程。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强化宗旨意识、使命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诚信自律和信息公开,落实服务承诺,提升社会公信力,巩固品牌基础。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品牌宣传推广,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搭建开展集团化服务,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服务能力的平台。
2.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等工作,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民主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增强自律性和诚信度。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高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服务特色,增强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形成核心服务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ISO服务质量标准认证。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3.服务社会。各州(市)民政局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回应民生热点问题,针对社会多元需求,提供多样化、专业化、高品质的社会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组织宗旨,结合自身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有规模、有影响的主题公益活动,为城乡基层社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减免收费的公益服务,展示组织品牌,树立公益形象。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有关公益服务经常化、制度化。
(三)做好宣传,落实激励。
1.营造良好氛围。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州(市)民政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扩大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社会影响,形成扶持、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社会共识。对于在品牌塑造和服务公众方面表现突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公益活动给予积极宣传,弘扬公益精神,提高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作用的认识。
2.落实激励措施。各州(市)民政局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在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表彰和认定。将开展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情况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的重要内容。对积极参与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并取得实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列为年检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省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3年7月15日前报民管三处。
(二)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纳入年度检查内容和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对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省民管局将适时对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情况进行督导。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服务热线,进一步引进社会监督机制。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不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约谈,对屡整不改的予以撤销登记。在执法过程中,可邀请新闻媒体记者进行现场采访、跟踪报道,起到应有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认真总结,努力探索。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开展一次调研,认真剖析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提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与管理规律性的认识,积极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推进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省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报送省民政厅民管三处。每年12月10日前,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活动开展情况,各州(市)民政部门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厅民管三处。
附件: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参考标准
云南省民政厅
201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参考标准
科 目 | 分 类 | 分 值 |
品牌建设 | 组织机构健全 | 8 |
内部治理制度健全 | 8 | |
已申请注册服务商标 | 7 | |
围绕品牌建设形成特色 | 7 | |
诚信度和公信力高 | 5 | |
服务能力 |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 | 7 |
业务活动开展合法、合规、社会效益良好 | 7 | |
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 7 | |
服务规范、标准、申请ISO服务体系认证 | 7 | |
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职业化专业化水平高、服务能力强 | 7 | |
品牌宣传与社会评价 | 积极在相关媒体开展品牌宣传推广 | 5 |
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 5 | |
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评估等级3A以上 | 5 | |
服务对象评价良好 | 5 | |
获得各类表彰、荣誉 | 5 | |
行业管理部门评估、评价情况 | 5 | |
总 分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