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审批的通知
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办发〔2013〕12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激活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决定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审批,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意见》发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云南省民政厅
201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