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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10/20110001
字号
云民福〔2011〕5号
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11-03-30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在全省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尽快按要求发放到位。 

  二、 合理确定发放对象和范围

  根据《意见》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对城乡孤儿按照政策规定核实身份,要注意保护孤儿隐私权,避免以公示方法了解情况或征求意见。

  三、科学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原已享受标准加上级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

  四、 切实落实孤儿保障资金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拓宽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安排。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抚育支出,不得用于福利机构行政事业费支出或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

  五、严格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是孤儿的“救命钱、成长金”,既要对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进行严格规范,又要注意做好城乡低保审批机构的衔接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信息和个人账户,从方便孤儿角度出发,采取简便可行的办法审核审批和发放资金。

 (一)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儿童福利证》、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儿童福利证》、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为社会散居孤儿所持《儿童福利证》加盖“核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条形章。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和个人身份证明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资金发放。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现行社会救助资金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财政直接拨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各地要按照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更新孤儿信息。乡镇民政办公室还需建立孤儿花名册(包括《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2、《云南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3)和台账(包括《孤儿监护人确认书》附件4、《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附件5、《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附件6、《乡镇(街道)审核记录》附件7、《孤儿档案》附件8、《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附件9)。

  六、加强生活费发放监督管理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一)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基本情况,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明确法律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应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到孤儿身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与10周岁以上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加强监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孤儿养育状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方要单独设立),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孤儿养育、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及成年后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四)坚持专款专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中央财政2010年予以我省的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务必于2011年3月31日前发放到位,以后年度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底社会散居孤儿和集中供养孤儿人数、保障水平、资金安排等情况,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xls

附件3.xls

附件4.xls

附件6.xls

附件5.xls

附件7.xls

附件8.xls

附件9.doc


                                                             2011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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