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
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扶贫互助社
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州(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针对贫困地区金融发展滞后,金融产品不足,农户生产资金缺乏,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特别是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突出矛盾而采用的一种特殊扶贫方式。2008年,省扶贫办、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08﹞126号),各地相继组建了扶贫互助组织管理扶贫资金。农村扶贫互助组织的建立,对创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提高贫困农户组织化程度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为确保农村扶贫互助社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现就农村扶贫互助组织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扶贫互助组织是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组织,名称统一为“农村扶贫互助社”。扶贫互助社一般设在1—3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可登记为社团法人。
二、农村扶贫互助社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除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扶贫互助社起草章程;
(二)指导符合条件的扶贫互助社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指导扶贫互助社建立财务、印章管理等制度;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了解掌握扶贫互助社情况,检测和检查扶贫资金运行状况;
(五)组织开展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和社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和社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
三、成立登记扶贫互助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30个以上的社员且全村贫困户入社率超过50%,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新成立的扶贫互助社,扶贫部门要指导其按照《农村扶贫互助社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已经登记的扶贫互助社的章程,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对照《农村扶贫互助社章程示范文本》重新规范和完善,并报民政部门核准。
五、扶贫互助社不得吸储、不得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农村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是一项服务农村、创新社会组织管理的新举措。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充分认识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沟通与配合,切实做好农村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反映和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村民小组)扶贫互助社章程(示范文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