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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社救〔2012〕18号
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2-06-19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省老龄办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95号)精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各项工作稳妥、有序、积极开展,切实发挥好民政在推进城乡统筹改革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民政厅         

2012年6月14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95号),促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科学的城镇人口管理服务机制,让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亨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第二章 社会救助

第三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临时救助制度。

(一)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社会救助。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给予救助。

1. 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 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享受补差救助,并亨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同时,按照《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侍办法》有关规定亨受城镇低保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

3. 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因突发性、临时性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发生暂时困难时,可向户籍所在 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调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到农村转户进城居居申请后需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3. 审核审批。入户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后,逐级上报街道或镇政府审核和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救助。

1.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符合享受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2.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临时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进城后,己亨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居民,原在农村亨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就不再享受。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所需的低保资金,由各地从当年筹集的城市低保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临时救助资金从当年各地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各地应加强对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建立完善制度。

1.各地要及时针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和临时救助待遇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从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收入核定、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有章可依、便于操作。

2.各地要适时组织开展城市低保对象资格的复查、复审工作,通过排查,准确掌握农村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摸清实际生活状况,完善城市低保有关制度。

第四条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转变为城镇居民有关问题。

(一)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均可以转变为城镇居民。在个人愿意转户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主动帮助其办理转户相关事宜。

(二)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其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耕地和承包期内的林地(荒山)等资产仍归其本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均本人同意不得强行收回或要求退出;对于本人同意自愿退出农村住房、宅基地、耕地和承包期内的林地(荒山)等资产的五保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主动帮助办理相关手续,退出所得的补偿款归其五保对象个人所有。

(三)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其供养资金渠道原则上不变,仍由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资金给予补充,切实保证转户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四)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己亨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市医疗救助待遇,原在农村亨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就不再享受。                                 

(五)对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不在此次“农转城” 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指导好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农转城”工作。

第三章  社区建设

第五条 深入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提供优质社区服务。

(一)健全社区管理体系,完善社区服务和管理网络。按照资源优化、布局合理的原则,合理调整和设置社区规模。针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人数较多、较集中的社区,实行分类管理。积极探索维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建立完善社区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社区活动场所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为社区服务搭建好平台,省厅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人数较多、较集中的社区建设项目将优先给予资金安排补助;各地在社区要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推进以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针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需求开展特色化、精细化服务。特别加大健全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中的社会救助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灾民等生活困难群体的救助服务体系。

(三)切实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社区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意识。

第四章 退役士兵安置

第六条 积极推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

(一)积极推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二)实行城乡一体的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政策。对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分城乡,均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分城乡,均可作退休或供养安置。

(三)实行城乡一体的士兵退役金制度。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分城乡,均由部队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城乡一体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分城乡,减免相关税收、扶持小额贷款、给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招收录用聘用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等。

(五)实行城乡一体的免费教育培训优惠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分城乡,均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对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学费、生活费等教育资助。

(六)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自主就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退休和供养安置的退役士官,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七)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选择自主就业自谋职业易地安置、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八)对参军离开农村的云南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云南籍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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