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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04/2023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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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
2023-05-19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试行)》〕,为帮助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管理规范(试行)》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云南省社会组织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与发达地区相比我省社会组织还存在体量不足、规模较小、应对风险能力较差等诸多问题。为扶持培育全省性社会组织,发挥优秀全省性社会组织辐射带动作用,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于2022年11月15日正式对外受理业务,为使孵化基地运行更顺畅、管理更有效、作用更明显,有必要出台《管理规范(试行)》进行规范引导。

二、目的意义

《管理规范(试行)》对孵化基地主要任务、功能分区、服务原则、管理机制、运行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既为提升孵化基地便民服务的便利化、透明化、信息化水平提供指引,也为全省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老带新、先进带后进等示范作用提供制度遵循,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范(试行)》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及《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建设和管理规范》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对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相关业务办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包括: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孵化基地的定位、任务及原则。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为:扶持培育全省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优秀全省性社会组织辐射带动作用,并同步办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投诉举报业务。

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孵化基地实行制度、管理机制及服务原则,督促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明确孵化基地运行方式、工作方法,孵化基地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安排局内工作人员实行窗口值班,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依规借调、交流学习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参与服务。交流学习人员范围包括评估等级为4A级(含)以上全省性社会组织、新成立登记全省性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每次交流学习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并参照民政厅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四、创新举措

(一)孵化基地提供现场“一站式”综合性服务,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分办处理、统一送达决定,按照“申请—受理—分办—审查—决定—送达”的流程实行闭环管理。

(二)孵化基地实行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人根据工作职责对咨询、办理事项负责到底,切实认真负责地答复咨询和审查材料。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办理业务均有一次性告知清单,避免办事群众“来回跑、多次跑”。

(三)孵化基地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将每周二定为局长接待日,每个接待日由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局长、副局长轮流值班接待,局领导面对面为社会组织解疑释惑,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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