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化拓展我省整治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工作成果,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在认真总结我省近年来推进小微权力清单、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等方面工作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中指导目录明确了村级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协助服务事项,明确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事项的名称、式样和数量,明确保留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和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其中《云南省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村级党组织履行职责事项29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23项;《云南省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明确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53项;《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明确村级组织挂牌事项6项;《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2项目;《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明确不再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34项。
《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分级制定指导目录,建立准入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推动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推动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