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与依据
202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明确了全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总体方向、核心任务和保障要求,省民政厅等14家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严格对标国家部署,结合云南残疾人群体特点和工作实际,细化具体落实举措,确保国家部署在我省落地生根、见行见效。云南省重度残疾人总量大、分布广、困难程度深,托养照护服务领域仍存在服务供给不足、服务体系不健全、要素保障薄弱等短板,《若干措施》聚焦重度残疾人最迫切的托养照护需求,整合14家部门力量,系统性构建服务体系,既是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5部分13条,核心围绕“服务谁、谁来服务、怎么服务”,从5个方面构建全链条托养照护服务体系:
(一)明确托养照护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服务对象为具有云南省户籍、持有一级或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及监护人有意愿、未纳入孤儿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服务范围扩大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点聚焦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以及失能半失能、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兼顾“老年父母+残疾子女”、一户多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
(二)明确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主体。明确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供给主体,涵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扩大服务供给。
(三)拓展多元托养照护服务渠道。构建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三位一体服务模式,区分不同年龄段重度残疾人分类施策;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加强法治宣传和指导帮扶;鼓励通过市场、志愿、慈善等力量完善居家和日间照料服务,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发展集中托养服务,优化机构布局,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提供辅助性就业、辅助器具适配等多元化服务,推动科技助残场景落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投身托养照护服务。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完善服务补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相关补助范围,争取福彩公益金和社会力量支持;强化要素保障,将托养机构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供地、水电气热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发挥长期护理保险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托养机构纳入保障范围,推动保险与护理补贴政策衔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院校培养专业人才,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等级认定,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五)强化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建立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托养照护服务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健全残联与民政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入户核实、数据比对和残疾等级动态调整;落实“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规范机构认定和服务标准,压实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和价格监管,推进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
三、政策主要解决的问题
《若干措施》聚焦我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领域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解决服务对象不清晰、保障不精准的问题。《若干措施》明确界定了服务对象的户籍、残疾等级、意愿等核心条件,明确了重点保障群体,既实现了“应保尽保”,又通过“有条件地区拓展范围”的规定,兼顾了服务的灵活性,有效解决了服务对象模糊、保障精准度不足的问题,让有限的资源向最困难、最需要的群体倾斜。
(二)解决服务供给不足、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若干措施》通过明确多元服务供给主体,盘活现有养老、社区服务等存量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同时拓展居家、日间、集中托养多种渠道,鼓励村集体参与,推动社区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有效填补了农村托养服务空白,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三)解决要素保障薄弱、支撑力度不足的问题。《若干措施》明确了多元资金投入渠道,落实用地、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破解了机构发展的要素制约;同时推动长期护理保险与托养照护服务衔接,扩大保险保障范围,解决了资金保障不足的问题;通过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举措,破解了专业人才短缺、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为托养照护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解决部门协同不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若干措施》建立了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了残联与民政部门的联动配合,推进数据共享和工作衔接;同时完善监管机制,规范机构运营、服务标准和资金使用,推进数字化监管,有效解决了部门协同不足、监管缺位、服务质量不规范的问题,确保托养照护服务有序推进、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