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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309/20240048
字号
云民发〔2024〕113号
文章来源
养老服务处
发布日期
2024-12-03

《关于开展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州(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务流程简化,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工作机制,实行“政策找人、服务上门”,切实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云南省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含年满80周岁当月)的老年人。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二、发放标准

省级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两档,具体如下:

(一)8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二)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各州(市)、县(市、区)不得低于省级发放标准、不得少于省级年龄补助层次。

    三、发放形式

   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发放标准按月计算。高龄津贴应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及时发放至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卡。代发银行机构在发放资金时同步为发放对象或其亲属免费发送资金兑付短信(模板见附件)。

四、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免申即享”,按照“免于申报、动态核查、分类处置”方式进行办理。

(一)免于申报。

免去“申请”流程,依托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津贴。“管理平台”基于省民政厅按年度提供的即将年满80周岁老年人基础信息,于当年每季度首月在系统内将下一季度年满80周岁老年人基础信息推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调查核实。基础信息准确无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管理平台中作出“审核通过”意见,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基础信息有误、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系统中作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并提交佐证材料。

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不在核查范围但户籍地在辖区范围内且下一季度即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村(社区)工作人员须将核查信息(含佐证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将核查确认信息(含佐证材料)手动录入管理平台,并提交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动态核查。

实行“政策找人、服务上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期间,各地在依托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预警信息的基础上,可通过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确认。

(三)分类处置。

    1.暂时无法取得联系。对核查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系统上选择“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后进行补发;存在跨年的,自完成信息核查认证当年的1月份起补发。“暂停发放”期间,须按“动态核查”要求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核查。

2.户籍确认。对于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由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与老年人通过电话联系或其他方式确认其相关信息,户籍地根据与老年人确认的信息进行发放。对发现迁移户籍的老年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须及时与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对接,做好发放情况的信息比对,避免漏发或重发。户籍迁出县级行政区域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户籍迁入新的县级行政区域,从户籍迁入次月起开始发放补贴。

3.去世。发现老年人去世的,村(社区)工作人员将佐证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系统上选择“停止发放”并上传佐证材料,并在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停发手续。

五、特殊事项管理

(一)严格控制特殊备案和特殊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对确因存在无法办理身份证、死亡后仍有补助应发放、不能配合的失智或重度精神病患者等情形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的高龄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可以在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的“特殊补贴对象银行账户维护”模块中发放。同时,采取代为领取方式发放高龄津贴的也纳入“特殊补贴对象银行账户维护”模块管理,并在人员信息中予以标注,备案备查。应坚持本人自愿和补贴资金始终由享受补贴人员享受的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14部门《关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特殊补贴对象补贴发放有关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云财农〔2022〕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协调社会保障卡办理及使用。对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未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帮助老年人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申办并激活社会保障卡。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当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上门办理,有效提高高龄津贴享受人员持卡率,确保高龄津贴及时、高效发放到享受补助的高龄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六、职责分工

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资格审定、高龄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村(社区)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告知提醒等工作。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定期开展高龄老人身份信息、户口注销、迁移等信息核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定期提供下一年度即将年满80周岁老年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信息情况,并与民政部门定期开展高龄老人社保卡匹配和死亡信息交叉比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定期开展高龄老人死亡信息比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高龄津贴制度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职责,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必须强化保密意识、严守保密规定,所有人员数据信息不得外泄。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高龄津贴资金保障。配合民政部门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监管,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州(市)民政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需公开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宣传高龄津贴“免申即享”政策,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71号)废止。

 

附件:资金兑付短信模版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资金兑付短信模版

 

发放津贴短信模版:“您好!您的尾号XXXX的个人账户,于XX年X月X日收到XX县(市、区)民政局XX年XX月老年人高龄津贴XX元,发放周期为按月,这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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