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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605/20200001
字号
云民社救〔2020〕8号
文章来源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日期
2020-02-26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扶贫办:

为全面精准落实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职责任务,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谋划应对好新冠肺炎疫情可能给一些困难群众带来的生活影响,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助力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云南省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2月25

 

云南省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方案

 

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当前要在做好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兜准救助对象、兜住脱贫底线、兜牢保障待遇,确保贫困人口“两不愁”问题得到稳定解决,决定在全省开展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扛稳扛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 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 号)要求,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对象、标准、政策、管理的有效衔接,紧紧围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精准、措施精准、退出精准和政策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集中精力查缺补漏,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并相应享受临时救助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加强动态监测、持续强化巩固,助推全省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象衔接。各地要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全省部署开展的脱贫攻坚“冬季攻势”和突出问题大排查专项行动、“户户清”“村村清”行动和脱贫人口“回头看”工作安排和工作成果,“五个一批”中为“兜底保障一批”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进行全面衔接,切实做到建档立卡兜底对象与低保等对象的有效衔接。

1.梳理对接对象。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进一步统筹指导乡镇(街道)、村、驻村工作队做好工作,实事求是精准定位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和未脱贫的卡户,下同)的脱贫路径。县扶贫部门应向民政部门提供经核定标记的需通过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兜底脱贫的建档立卡户名单等情况。(工作时间:3月15日前)

2.逐人逐户排查识别遗漏对象。民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册认真衔接,确保不漏一户、不掉一人。对其中已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由民政部门纳入日常工作加强管理,不再集中排查;对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对象尤其是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严格按照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统筹乡镇(街道)、村、驻村工作队员逐人逐户排查研判准确认定资格条件,坚决杜绝“漏保”、“错保”、“一兜了之”等问题。(工作时间:415日前)

3.落实兜底保障措施。经排查研判后,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由县民政部门特事快办,加快审核审批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经严格复核后逐一标注具体原因,并及时向县扶贫部门沟通,对有争议的对象,要认真核查审定,严格报批程序,慎重审核后方能进行调整。(工作时间:55日前)

4.确认对象排查结果。县扶贫、民政部门共同将对象排查情况、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提请县扶贫领导小组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对人对户作重点说明,综合研究确定其他帮扶措施。会议审定后,县扶贫、民政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及时做好后续工作。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由民政等部门做好救助实施工作;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扶贫部门对该建档立卡户组织其它帮扶措施,并从建档立卡人员数据库中删除其通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方式。(工作时间:5月25日前)

5.巩固衔接成效。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加强衔接,当建档立卡对象和脱贫方式出现变化时,要进一步更新研判,确保通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实时动态精准。(工作时间:12月30日前)

(二)加强标准衔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严格按照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3个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别是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脱贫标准对新纳入对象补足保障金,做到不“漏保”、不“错保”。

(三)加强政策衔接。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实施兜底保障。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实行“救助渐退”,促进稳定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纳入低保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经村级排查、乡镇审核和县级扶贫部门审定认可,确保其逐人逐户相应享受产业、就业帮扶措施,杜绝“只兜不扶”“一兜了之”问题倾向。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四)加强管理衔接。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把扶贫对象、民政对象纳入一盘棋统筹力量做好精准认定、研究开展帮扶措施,避免工作力量交叉重叠,做“无用功”,杜绝“两张皮”现象要加强动态管理,扶贫、民政动态共享农村低保建档立卡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新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和已在保对象复查复核工作,适当扣除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产生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要高度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对困难群众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生活影响,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要及时救助,及时动态管理,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救助对象和疫情感染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患者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以及因不能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开展先行救助,疫情防控期间可简化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延长定期核查时限,当月审批当月发放。要巩固脱贫成效,建立健全返贫和新增致贫预警机制,全面监测脱贫不稳定人员和低保边缘群体,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及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临时救助、低保范围。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扶贫、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和配合协作,周密安排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州(市)、县(市、区)扶贫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本工作方案,并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等重要政策精神的再汇报,准确掌握农村低保政策规定和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的具体要求,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实工作责任。各级扶贫、民政部门坚持“一月一分析一研判”,每月至少研究1次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县是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力量尤其是乡镇(街道)和村级力量把排查研判、政策落实工作做细做实。省、州(市)扶贫、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力度,实时通过随机调研、工作调度、数据比对等方式掌握工作进度,纳入重点工作推进。要严肃认真对待工作,衔接过程中的材料、名册等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章负责,不能简单用电子文档、数据交换等方式衔接,避免因版本混乱造成工作错漏和折腾。对工作滞后的地方和相关责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信息沟通今年3—6月州(市)、县(市、区)扶贫、民政部门于当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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