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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如何发放?发放标准是什么?
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由享受生活补助费人员向原主管单位领取;原属企业单位的职工仍由企业负责;原主管单位已撤销的向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所需经费原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财政负责,属企业的由企业单位负责。按照参加工作时间(1942年年底前参加工作、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1953年1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分别给予65、55、45、35和30元的补助。2006年,省级将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提高60元,2008年再次提高60元。部分州(市)对补助标准作了一定的调整,如普洱市从2020年6月起,将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月人均650元。建立并实施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年确定的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一致、提标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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