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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谁管理?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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