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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开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选址时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用地规模,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和保障。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将养老设施用地变相作为商业地产开发。(2)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用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的,给予建设补助,州、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尽快组织补贴试点及推广工作。(3)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省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4)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各地在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将养老服务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5)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便捷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2015—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省补助50%,每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省民政厅筹集、调整资金2000万元),其余50%由州、市、县、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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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选址时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用地规模,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和保障。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将养老设施用地变相作为商业地产开发。(2)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用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的,给予建设补助,州、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尽快组织补贴试点及推广工作。(3)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省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4)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各地在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将养老服务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5)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便捷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2015—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省补助50%,每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省民政厅筹集、调整资金2000万元),其余50%由州、市、县、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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