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就民政方面的问题留言咨询。请先到本页“智能检索”区域检索常见问题答复意见,或者拨打有关单位咨询电话,或使用“智能问答”进行咨询。如果未得到满意答复,请点击“我要留言”。
我要留言
如没有查询到所需的相关解答信息,请提交留言。
  • 特困人员有什么情形之一,会被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社救〔2017〕18号)规定的;(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相关知识库:
  • 特困人员有什么情形之一,会被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社救〔2017〕18号)规定的;(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主办单位:云南省民政厅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邮编:650224
版权所有:云南省民政厅 网站维护:云南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滇ICP备170021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2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676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