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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什么时间参加年度检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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