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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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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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