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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评估
(1)什么是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是指对收养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的综合评定,包括收养评估和收养后回访等。评估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的中国内地居民。收养申请人及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工作。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2)哪些机构可以开展收养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3)收养评估是否收费?开展收养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4)收养评估的内容有哪些?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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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实施机构有哪些?①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④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办理流程是什么?①提交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评估,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③发证经审查、评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4)需提交哪些材料?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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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实施机构是哪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州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3)办理流程是什么?①提交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③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4)需提交哪些材料?①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④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⑤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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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评估
(1)什么是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是指对收养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的综合评定,包括收养评估和收养后回访等。评估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的中国内地居民。收养申请人及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工作。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2)哪些机构可以开展收养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3)收养评估是否收费?开展收养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4)收养评估的内容有哪些?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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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实施机构有哪些?①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④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办理流程是什么?①提交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评估,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③发证经审查、评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4)需提交哪些材料?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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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实施机构是哪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州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3)办理流程是什么?①提交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③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4)需提交哪些材料?①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③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④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⑤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