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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设定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实施机构有哪些?①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③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④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办理流程是什么?①提交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时限压缩至12个工作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评估,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③发证经审查、评估,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4)需提交哪些材料?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未成年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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