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就民政方面的问题留言咨询。请先到本页“智能检索”区域检索常见问题答复意见,或者拨打有关单位咨询电话,或使用“智能问答”进行咨询。如果未得到满意答复,请点击“我要留言”。
我要留言
如没有查询到所需的相关解答信息,请提交留言。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认定如何“跨省通办”?
    (1)申请。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地跨省通办材料说明”栏目中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关于跨省通办材料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6)核发。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相关知识库: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认定如何“跨省通办”?
    (1)申请。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地跨省通办材料说明”栏目中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关于跨省通办材料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6)核发。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主办单位:云南省民政厅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邮编:650224
版权所有:云南省民政厅 网站维护:云南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滇ICP备170021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2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676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