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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认定如何“跨省通办”?
(1)申请。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地跨省通办材料说明”栏目中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关于跨省通办材料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6)核发。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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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认定如何“跨省通办”?
(1)申请。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地跨省通办材料说明”栏目中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关于跨省通办材料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6)核发。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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