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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2)省民政厅确定的州(市)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3)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4)服刑人员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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