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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可撤销婚姻?
从2021年1月1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可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通知》,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检察院、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撤销(或更正)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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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1月1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可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通知》,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检察院、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撤销(或更正)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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