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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什么时间参加年度检查(年度报告)?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根据《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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