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用户留言详情 >
受理编号YNMZ202502191235212262
诉求内容其他
留言时间2025-02-19
公开日期2025-03-12
留言标题:城镇低保
留言内容:城镇低保家庭,保障对象是家庭,还是个人?
留言回复: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第四条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因此,原则上,低保的申请及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同时,为保障困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联系电话:0871-65731352。
答复时间:2025-03-12 11:55:00
主办单位:云南省民政厅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 邮编:650224
版权所有:云南省民政厅 网站维护:云南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滇ICP备170021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2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676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