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YNMZ202509161611265793
诉求内容婚姻登记
留言时间2025-09-16
公开日期2026-03-23
留言标题:“婚姻登记档案”为什么会无效?
留言内容:结婚证丢失,我已申请调取了大理市民政局、档案馆留存的1986年结婚登记时的全套婚姻登记档案,但女方不配合补办结婚证,怎么证明我的婚姻关系存在呢?
留言回复: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同时,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从2015年10月起,除涉台和通知附件所列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在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您需要补领结婚证,请双方当事人携带档案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补领业务。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联系电话:0871-65739676。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时间:2026-03-23 1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