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全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云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ynmz.y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邮编:650224,电话:0871-65732536,传真:0871-65731340,电子邮箱:smztysqgk123@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0年,云南省民政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聚焦脱贫攻坚战,着眼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优化公开平台、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民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让公开成为常态、透明成为自觉。
(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1.认真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省民政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民政部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实效。年内,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立足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定位,结合省民政厅职能职责,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六稳”、“六保”涉及民政领域相关政策7个。在厅门户网站开设“众志成城 团结奋进 抗击疫情”专栏,及时转发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信息,发布我厅工作动态和防疫知识。发布相关民政政策法规信息58条,发布政策解读信息13条;按要求公开全年部门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审计整改情况信息23条,政府采购信息5条,民政数据统计信息12条。2020年,我厅主动在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信息237条。
2.聚焦公开重点领域信息。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民政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重新编制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全部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围。2020年,“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救助、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相关政府信息70条。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制度,对公开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3.坚持推进“五公开”。认真做好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政府信息常态化公开,重新制定印发《云南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编制并公开《云南省民政厅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省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云南省民政厅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依据,广泛听取意见,全年公开厅长办公会议7次,征求意见6期。制定印发《云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执法文书模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对外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决定247件,撤销省本级社会组织41个,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9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1个。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对省民政厅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公示,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制度,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所有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梳理并公布了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共51项,其中50项为依申请办理项,20项为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厅本级所有权力事项均按规定在云南民政网、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开。2020年,共承办建议提案88件,其中: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30件、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58件;主办(含单独办理)37件,分办9件,协(会)办42件。凡无保密要求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4.强化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充分发挥政策解读解疑释惑引导预期作用,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截至目前,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云南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8个,通过图文、视频等多样形式解读《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认真落实主要负责同志重大决策“第一解读人”职责,2020年,厅主要负责同志通过发表署名文章的形式解读重要政策2次、出席“回眸‘十三五’奋进彩云南”系列新闻发布会,解读民政相关重要政策。通过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发布政策解读信息30余条次,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有效引导群众情绪,凝聚社会共识。对社会热点、群众关切问题,积极通过新闻发布、金色热线等主动发布社会关切信息,为群众答疑解惑,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二)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更新《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公众获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主要渠道和具体方式。制定并印发了《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我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2020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8件,其中,信函申请2件,网上系统申请6件,均依法依规答复,司法救济途径明确,没有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稳步推进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围绕“五公开”要求、“三定”规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的内容、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重新编制并公开了《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加强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间和方式,不断提升政府公文主动公开数量。在云南民政网“政策法规”栏目及时公布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相关处(室、局)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并根据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更新。2020年,组织开展厅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在云南民政网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1.加强政府网站管理规范。制定印发《云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建设管理、信息发布工作。不断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上信息发布审核、定期工作通报、网站管理员日常工作规范、网站日常巡查和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制度,确保网站建设管理规范有序。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全年未发生失泄密事件。2020年,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信息1028条,网站总访问量43809次。
2.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按照新修订的《云南民政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对云南民政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依规进行了升级改版,调整和丰富主动公开栏目,优化栏目页面设置,已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3.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在省政府公报刊登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在制发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公报室统一刊登的规定。2020年,以“云民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个,均按时向省政府公报室报送。
4.做好政务服务热线办理。明确专人接听“12345”热线电话和接收政务热线平台转办件,确保工作时间及时接听回应省平台转接的电话,及时签收办理省平台转办工单。2020年,共收到省平台转办工单13件,均已办结。
(五)强化监督保障。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把政务公开纳入政务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的要求,明确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办公室工作的厅领导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督促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有效推动工作落细落实。举办全省民政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视频培训,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参加培训,邀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讲授相关政策规定、工作方法、工作重点,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处有关同志分别对社会救助行业领域和养老服务行业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将养老服务行业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了2020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项目。将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照《云南省民政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定期检查,对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公开不完整的督促限时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3 | 3 | 3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4 | +2 | 247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6 | 0 | 58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23 | 0 | 41 |
行政强制 | 3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万元) | |
政府集中采购 | 27 | 138.66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7 | 0 | 0 | 1 | 0 | 0 | 8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3 | 0 | 0 | 1 | 0 | 0 | 4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三) 不 予 公 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 无 法 提 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 | 0 | 0 | 0 | 0 | 0 | 1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 不 予 处 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七)总计 | 8 | 0 | 0 | 1 | 0 | 0 | 9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处(室、局)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政策理解把握不够深入、重视程度不够;政策文件解读质量有待提高;信息审核把关力度有待加强。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和宣传,针对薄弱环节、难解环节,主动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增强业务素质,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力度,采取图文、视频、动画等形式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政策,切实提高政策解读工作的生动性、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工作中严把政治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及时、规范、准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