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
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近日
云南省民政厅制定了
《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修订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充分保障群众自由选择申请方式的权利,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只能通过某种方式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以由本家庭中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签署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审核确认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的,应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
编辑:赵 江
校对:石泉泉
审核:李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