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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2016
标题:
怎样办理委托投票?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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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15日前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由选民本人口头或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
11-01
2016
标题: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有些什么样的要求?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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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选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各地在制定本村的选举办法时,应当对候选人在思想政治素质、能力、学历、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任职要求,并依法对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资格条件认定。我省今年确定了10种不宜作为候选人的情形:一是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二是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三是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四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五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完结的;六是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七是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的;八是选举前拒不做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九是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的;十是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建议各地在具体操作中以品行和能力为重,结合实际灵活处理。
11-0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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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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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是在选举大会上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监督投票、计算选票的人员。选举大会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应是本村中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而又具有必要的选举工作常识的村民。其产生办法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由选民推选(选民鼓掌或举手表决通过均可)产生。但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被提名为唱票、计票、监票人。《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9条规定: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均设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笔人各1人,监票人2人;选举大会会场同时设唱票人1人,计票人2人。实践中,各类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
11-0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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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设立秘密写票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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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写票处是供选民填写选票的地方。设立秘密写票处,目的是为了保证选民不受外界干扰,能够按照个人意愿独立自主地填写选票,真正行使自己的直接选举权。秘密写票处与投票箱的距离要近,要设有桌凳、笔墨,并与外界视线隔绝,为选民自由填写选票提供方便。设立秘密写票处的数量可按人口比例,宜多则多,宜少则少,但每个投票站至少要有一处秘密写票处。
11-0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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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销毁剩余选票?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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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选举的选票一般按登记的选民总数略多一点准备,正式投票选举时可能会有一部分选民因故不能参加,使选票产生剩余。为严格选举规程,避免舞弊现象发生,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员应当众公布印制选票总数、已发出选票数和剩余选票数,并将剩余选票向村民展示后当众销毁。
11-0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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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唱票、计票和公布计票结果?
内容:
回复:
—是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启封所有票箱,当众进行唱票和计票。二是统计选票的结果出来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公布各个候选人和另选其他选民的得票数,并根据已经确定的选举形式和程序,公布选举结果。需要确认两个方面:(1)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2)在收回的选票数中,有效选票多少张,无效选票(废票)多少张,弃权票多少张,以及每位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多少张,另选他人的赞成票多少张等。三是计票结果公布后,由全体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进行签字。
11-0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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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认有效选票、废票和弃权票?
内容:
回复: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部分无效。废票、弃权票和部分有效的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11-0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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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集中票箱和开箱验票?
内容:
回复:
选民投票结束后,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箱和分投票站票箱要及时集中,检验后当众开箱。每个票箱从检查密封到开箱验票,都必须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计票、监票人等3名以上工作人员,在选民的监督下公开进行,以保证投票工作的公正、公平。开箱验票应逐个票箱进行,按每个票箱所投选票的范围,认真核对投票选民数与开箱点验的票数是否相符,并经工作人员逐一签字。逐个票箱开箱点验无误后,计算出总投票数。清点选票时要按照《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工作人员开箱点票、检查验证后,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向选民宣布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11-0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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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另行选举?
内容:
回复:
另行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程序合法但没有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职数时,为选出村委会或者选出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再次选举。《云南省村民委员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差额选举数的规定,从未当选人员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赞成票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时,原村民选举委员会继续负责和主持选举工作。候选人从正式选举时得票多的人员中由高到低确定。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但是最迟应当在选举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补选,具体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11-0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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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贿选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内容:
回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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