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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有些什么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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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选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各地在制定本村的选举办法时,应当对候选人在思想政治素质、能力、学历、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任职要求,并依法对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资格条件认定。我省今年确定了10种不宜作为候选人的情形:一是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二是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的;三是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四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五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完结的;六是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七是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的;八是选举前拒不做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九是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的;十是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建议各地在具体操作中以品行和能力为重,结合实际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