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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17
标题:
对基金会负责人有什么要求?
内容:
回复:
对基金会负责人要求如下: (一)基金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 (三)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09-11
2017
标题:
对基金会监事、监事会有哪些要求?
内容:
回复:
(1)基金会须设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人数为1--2名时,不设监事会;有3名以上监事的,可以设立监事会。 (2)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4)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09-11
2017
标题:
基金会理事会有何要求?
内容:
回复:
(1)基金会理事会由5人至25人组成。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2)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09-11
2017
标题:
基金会财产如何使用?
内容:
回复:
(一)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09-11
2017
标题:
对基金会理事有什么要求?
内容:
回复:
(1)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2)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3)监事和末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09-11
2017
标题: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什么?
内容:
回复: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5人至25人组成。
09-11
2017
标题:
请问,我要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准使用哪些文字和内容?
内容:
回复:
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学(佛、道教的寺、观,伊斯里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的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的。
09-11
2017
标题:
请问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内容:
回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09-11
2017
标题:
四、请问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
回复:
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对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要求。 4、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范、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量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09-11
2017
标题:
请问如何理解“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
内容:
回复: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这里的“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的财产,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国外的资产。现行规定中所称“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而不是有允许国有资产的成分,但国有资产不得占主导、支配地位。具体地说,举办民办非单位,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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