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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问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
回复:
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业务主管单位对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要求。
4、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范、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量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