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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408/202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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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4-06-18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0号建议的答复

杨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稳定的殡葬投入机制的建议》(第020号)交我们办理,综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会,安排部署建议提案办理工作。2024年5月16日以来,承办处室多次与代表对建议答复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形成了本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问题

近年来,为加快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做好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供给,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安排,每年支持殡仪馆设施设备购置、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等。2023年,省级共下达殡葬事业发展补助资金1.23亿元,包含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补助资金0.67亿元。

(二)关于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难的问题

一是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的项目,需要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转报,由国家和省级林草部门按照审核权限依法审批,州(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权限。

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公墓用地位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多个项目合并为1个批次报相应机关审批,项目用地位于村庄范围内的,可仅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公益性公墓用地位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可以立项文件为单元(符合条件的可统一打包立项),通过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

(三)关于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费用高的问题

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目前,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在减免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费,我省尚无权限减免。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集体土地,不需缴纳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存在减免费用。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建立健全稳定的财政保障投入机制”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了稳定的财政保障投入机制,将殡葬事业发展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进行奖励补助。2023年12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修改了《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从每个20万元—50万元提高到了每个50万元—100万元,减轻基层财政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对公益性殡葬用地审批手续进行简化、审批费用给予减免”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2023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议各地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组件报批,合并办理用地预审选址和立项。如公益性公墓项目用地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与其他项目合并为一个批次申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仅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如公益性公墓用地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可以统一立项,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采用组件报批方式可以进一步缩减项目审批时间,促使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自2024年3月1日起,省林草局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委托审批面积扩大到了5公顷以下(其中公益林3公顷以下),能够及时审批包括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内的绝大多数使用林地的项目。

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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