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燕、王立琛两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的建议》(第058号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一)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初步建成。省委、省政府把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州、市党委政府的综合考评事项,省政府连续12年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为民生实事项目,建立由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27个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养老服务政策不断从碎片化向制度化、体系化转变。民政、卫健等省直部门出台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等一系列力度大、措施实、含金量高的政策文件。2022年12月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15条措施》更是围绕政策支持、服务能力、人才建设、服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了务实管用措施。这些政策涵盖了规划用地、金融信贷、税费减免、医养结合(含中医药服务)、社会参与、人才培养等方面,有效推动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资源融合,规范医养结合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全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体系及标准规范初步建立。
(二)多措并举,深入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一是提高医养结合机构备案效率。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结合“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证明材料清理、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要求,废止《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核审批流程,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全省现有医养结合机构151家、床位4.2万余张、从业人员1.9万余名。二是深化签约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就近属地、便民便利、互惠互利、低偿优质、全面覆盖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疾病诊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相关服务。截至2022年底,全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率达到98%以上,每年服务老年群体超40万人次。大理、怒江等州市医养签约率达到100%。三是加强示范单位创建。通过制定云南省《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社区(乡镇)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建设标准(试行)》《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建设标准(试行)》,采取自愿申报、县(市、区)级初评、州(市)级复核推荐、省级审核等,2022年共建成5个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20个社区(乡镇)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家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
(三)注重扶持引导,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活力。一是加大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力度。2020年起,统筹资金1.58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和运营补助,建立了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每床6000-1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床每月最高280元的运营补助、在运营补助基础上再上浮20%的运营困难补助,有效缓解了养老机构运营难的问题。二是建立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为增强全省养老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善后处置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为817家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对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给予补助,其中对公办养老机构给予全额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给予80%补助,帮助机构纾困解难,降低运营风险,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动中高端复合型医康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养老服务中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紧扣打造“七彩云南·养老福地”品牌,鼓励各地依托云南旅游胜地、休闲度假区域等区位优势,建设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复合型养老服务机构或康养综合体项目,如开远凤凰谷P100生命养护中心、枫桥尚院、杏林大观园等多个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为一体的复合型养老机构正逐步成为我省区域性医康养融合发展的示范窗口。
二、下步发展方向和工作措施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医养结合工作资金投入力度,设施条件不断改善,试点探索不断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持续增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总体来看,相对于老年群体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期待,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和起步阶段,存在短板弱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紧紧围绕构建“五位一体”养老服务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深入推动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资源融合,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多措并举,综合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不断增强老年人在老龄化社会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下一步,重点从以下几个工作方面发力。
(一)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深度融合。一是推动建立医养结合工作联合指导和协调会商机制,加强卫健、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密切合作,促使医疗、养老、社保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横向联系,打破现行政策界限。二是统筹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完善医疗、养老布局规划。三是落实扶持政策,整合各职能部门的相应资金,有效推动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深度融合发展。四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长效合作机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职能定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能力,如协议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
(二)解决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滞后问题,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一是我省正在制定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意见明确将加大医疗接续性服务供给。推动养老机构与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护理科、康复疗养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统筹布局、资源共享。加快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二是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有效措施鼓励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提出需求的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急诊急救、中医保健等服务;同时,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的健康养老服务。三是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内设医疗机构、医务室、护理站、卫生所(室)等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养老机构实际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和需求,适度调整对于医护人员配备数量要求,以及专业医疗设备配备要求,适当放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明确诊疗科目设置、人员配置、设备以及场所要求等。四是鼓励和支持空置医疗资源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和支持闲置、床位利用率低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五是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管,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范围,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解决养老机构医护和服务人员不足问题,为医养结合提供人才保障。整合全省养老和医疗领域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政策,加强基层和一线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方面的合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帮助培养基层护理员和实用人才;支持养老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到医疗机构进修培训。确保在养老机构中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二是建立医护专业毕业学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和工作的激励政策和引导机制,促进医护人才职业发展。
(四)加强医养结合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医养保障能力。一是以实施省政府十件惠民实事“云南惠老阳光和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为抓手,充分发挥医养结合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建设工作。2023年,拟建设不少于5个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50个社区(乡镇)医养结合示范机构,30家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力争到2025年建设100家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和150所基层医养结合示范机构。二是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机构床位数的占比不低于55%;推动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医养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