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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发〔2022〕122号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503号提案的答复
李禹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改造小区综合功能设施,满足居家养老及小区幼儿托管纳入“十四五”规划实施建议的提案》(第0503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提案关注了老龄事业发展,分析居家养老模式,阐明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的银发经济理念,对构建小区综合服务体、培育养老新业态和形成内循环服务人才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开展有较大的帮助和借鉴。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养老托育服务政策引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把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州市人民政府的综合考评事项,建立了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养老服务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十三五”以来,推动出台《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先后制定《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余个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涵盖了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规划布局、托育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社会参与、人才培养、建设标准、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为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基本养老服务得到有效发展。持续增强养老服务供给。近年来,我省顶住经济下行和收支矛盾的压力,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加倍投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从2020年前的每年投入2亿元增加至2022年投入6亿元,持续加大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2020年以来,省级累计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17.51亿元,全省建设养老机构1168所,社区养老设施(站点)10732个,实现每个县(市、区)建有一所县级失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养老床位比“十二五”末增长46.34%,达18万张;护理型养老床位比“十二五”末增长26个百分点,达46.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比“十二五”末增长48个百分点,达7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老年幸福食堂运营、家庭适老化改造等工作稳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服务质量逐年提高,社会参与、功能齐全、服务多样、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持续改善。抓好新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所在人民政府负责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同时,鼓励当地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行动。利用社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开办老年幸福食堂或提供送餐上门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省级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老年幸福食堂”给予3-20万元不等的资金补助,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力度。现全省开展为老年人供餐服务的机构(站点)347个。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试点。2021年起,省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资金,按照户均3000元标准,支持我省分散供养特殊困难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7类基础项目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居家安全环境。截至2021年12月,全省共完成6970户改造,2022年全省将完成8000户改造,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居家生活品质。
(三)服务市场更具活力。一是建立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制度。省级每年排安5000万元(1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对自建产权用房给予每床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每床5000元补助(床均综合面积30平方米)。全省145家民办养老机构获补助,带动社会资本约26.18亿元。二是建立了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制度。省级每年安排1亿元,综合机构收住老人身体状况、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按实际收住老人的床位数、月数等给予补助,最高每床每月280元的补助,最低每床每月60元补助,机构服务质量越好,入住失能老年人越多,补助资金就越多。三是建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制度。根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分5级),按对应评定等级每年给予2-4万元补助。四是建立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困难补助制度。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其经营收入与所获运营资助资金不足弥补运营成本(费用),而形成亏损的,可在所获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的幅度内予以补助。运营成本(费用)仅为:工作人员工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五是建立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制度。省级每年安排500万元,对公办全额补助(140元/床/年),对民办给予80%补助(112元/床/年),在养老机构内发生的意外均可由保险公司赔偿。2021年承保养老机构813家,雇员17995人,提供风险保障保额86.43亿元。六是强化金融贷款服务。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托育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做好新市民聚集区域养老托育机构金融服务,创新信贷支持方式,依法合规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推进保险机构主动对接养老托育行业,探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七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十类群体纳入到“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范围,将个人创业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将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最高额度从75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并享受财政贴息扶持。对还款信用好,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者给予最多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2021年,全省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8.51万人(含小微企业176户),发放贷款153.66亿元,带动就业24.06万人。八是落实失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2021年为参保企业和个人减轻14.64亿元的缴费负担。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高稳岗返还标准,采取“免申即享”措施稳岗就业。2021年审核发放稳岗返还资金3.48亿元,涉及企业5.23万户,惠及职工157.84万人。扩大失业保障范围,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等。2021年,为15.34万名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1.48亿元;发放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26.18亿元,惠及44.15万人。
(四)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相关养老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不断强化养老信息化基础和应用水平。加快线上线下融合。2018年我省开通了“12349”养老服务热线,通过联合互联网平台企业,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家政服务、物品代购等服务。加快养老信息化建设。云南省民政厅加快“云南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汇集养老服务需求、供应商和服务项目,调度各类社会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养老服务。截至目前,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已接入374家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244家家政服务公司,提供358项居家政服务,并为签约老人提供了专属签约服务。指导各地加快“互联网+”平台建设。现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文山州、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建成“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8个。同时,积极推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高龄津贴服务建设,实现全省高龄津贴在线申请和办理。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体系建设。一是在培育模式和培育途径上,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制定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继续引导、鼓励、支持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开设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课程,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作。2021年底,全省本科、高职、中职院校共开设中医康复学、康复治疗学、康复物理治疗、康复作业治疗、健康服务与管理等6个专业学科,培养全日制在校学生12.67万人(其中,本科1.07万人、高职5.8万人、中职5.8万人)。全省37所技工院校共有13所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员、康复保健、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培养全日制技工人才4575人。二是在培训对象上,向贫困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省内各职业院校依托人社部门技能行动计划的培训经费,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农村妇女、大龄失业人员等人员开展养老护理员等领域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为养老事业发展需求扩大了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供给。各技工院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资助政策,优先对在校符合资助条件的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实施“应补尽补、应助尽助”资助,优先安排实习和推荐就业。三是建立康养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关于实施“康养云师傅”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全面推行康养服务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解决康养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明确到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5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少于5万人次的目标任务。四是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培训补贴。把“养老护理员、老年人照护、养老陪护服务、护工培训、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涉及养老服务类的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对参加培训人员按规定给予不低于700元的培训补贴。在培训期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和每人每天20元的交通费补贴。督促各地主动向有培训和就业意愿的包括陪护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截至2021年底,全省组织养老服务类职业技能培训17.46万人次,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93846人次,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五是开展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培育康养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鼓励和支持举办养老服务专业的职业院校和具备健康照护养老、托养服务基础的企业,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养老服务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增加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强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作。六是为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见习岗位。落实就业见习政策,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各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见习岗位,按规定为见习单位发放见习补贴。按要求开展见习工作且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七是加大职业保障力度。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引导各地开发更多适合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就业岗位,加大政策宣传,吸纳更多相关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助老、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力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力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以法律为准绳、法规标准政策相衔接、覆盖多元主体的制度支撑体系。重点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制度,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和各项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形成动态调整机制,从供需两方面扶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健全完善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完善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家庭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推广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制定《云南省困难老年人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及规范》,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制定《云南省老年幸福食堂建设标准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打造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覆盖面,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探访、生活照料、助餐助洁、紧急救援等服务。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并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签约、适老环境改造、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政策,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规范的养老服务。
(三)健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要适当上调标准。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全部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全面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情况,定期进行全省通报,2025年前全面完成整改。大力推进城市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提升社区嵌入式护理型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覆盖面。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社区层面健康养老服务水平。
(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保障。一是加强对全省各地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公室对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对规划严格把关,将包含养老服务设施的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管控,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发展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精准配置各层级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督导各地将养老服务设施的重点建设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对各单元和地块进行控制指标设计,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三是加强规划管理管控标准的制定。结合新时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养老服务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有针对性的提出规划建设标准,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四是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指导各地依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制定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专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的方式提供用地,也可利用存量房产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举办养老院。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应按照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五)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以日常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全领域、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积极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将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信息化监管体系,及时动态更新安全监管状况。严厉打击面向老年人的非法集资、保健品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六)加大物业参与养老服务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小区实际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提升服务品质,积极参与养老、托育工作宣传活动,扩大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
再次感谢对全省养老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并希望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的养老工作!
2022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凌瑜 0871-6573137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