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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发〔2022〕138号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423号提案的答复
朱党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力度的提案》(第0423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制度框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把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州市人民政府的综合考评事项,省政府连续10年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件惠民实事全力推进。建立了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养老服务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十三五”以来,先后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若干措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工作的通知等20多个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加大资金支持,持续增强养老服务供给。2012年以来,中央和省级累计投入养老体系建设补助资金46.38亿元。其中,中央投入12.34亿元,省级投入34.04亿元。近年来,我省顶住经济下行和收支矛盾的压力,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加倍投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从2020年前的每年投入2亿元增加至2022年投入6亿元,持续加大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全省建设养老机构1168所,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93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681个,农村老年活动室8020个,社区养老设施(站点)10732个,实现每个县(市、区)建有一所县级失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养老床位比“十二五”末增长46.34%,达18万张;护理型养老床位比“十二五”末增长个26个百分点,达46.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比“十二五”末增长48个百分点,达7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老年幸福食堂运营、家庭适老化改造等工作稳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服务质量逐年提高,社会参与、功能齐全、服务多样、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持续改善。
(三)服务市场更具活力。一是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备案制,修改养老设施消防设计规范,改革楼层限制等指标。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护理站点由审批改备案,简化优化养老设施工程建设、消防审验、环保审查、食品卫生等方面审批程序与要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二是建立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制度。省级每年排安5000万元(1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对自建产权用房给予每床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每床5000元补助(床均综合面积30平方米)。全省148家民办养老机构获补助,带动社会资本约26.18亿元。三是建立了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制度。省级每年安排1亿元,综合机构收住老人身体状况、机构等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按实际收住老人的床位数、月数等给予补助,最高每床每月280元的补助,最低每床每月60元补助,机构服务质量越好,入住失能老年人越多,补助资金就越多。四是建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制度。根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分5级),按对应评定等级每年给予2-4万元补助。五是建立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困难补助制度。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其经营收入与所获运营资助资金不足弥补运营成本(费用),而形成亏损的,可在所获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20%的幅度内予以补助。运营成本(费用)仅为:工作人员工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水电气费、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六是建立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制度。省级每年安排500万元,对公办全额补助(140元/床/年),对民办给予80%补助(112元/床/年),在养老机构内发生的意外均可由保险公司赔偿。七是建立了民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补助。对2020年3月1日前运营,但消防不达标的养老机构给予消防改造补助,通过摸底排查、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的步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工程改造总资金的50%给予资金补助,全省总完成69家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达标改造。
(三)养老服务多样化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一是推动3种“医养结合”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开设医院、医务室等医疗分支机构;推进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截至目前,全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有152家,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约率达98%。二是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截至目前,全省共推动160家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三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平台上线运营,信息系统拥有云南特色的,以“一床一码”为核心,优化为老服务,方便政府监管,实现了项目、机构、床位、老人、资金等全方位的管理。四是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昆明市、大理州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和玉溪市、昆明安宁市、红河开远市和丽江市古城区开展全省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五)养老服务质量大幅提升。一是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我省连续4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清查养老机构28项重大风险隐患为重点,对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开展“地毯式”排查、“全科式”整治,共完成1.08万个隐患点的整改。二是加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2021年,省民政厅按照国家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试点工作要求,结合《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云南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等标准,积极推动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工作,共评定等级养老机构543家,其中三级以上109家。
(六)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一是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进行明确,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二是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三是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使用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七)加大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一是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关于实施“康养云师傅”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9号)。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参加培训人员按规定给予700元-1400元不等的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2021-2022年,全省将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5万人,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确保人人持证,全面提升养老从业人员综合素养和职业技能。二是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训。推进各类本科、高职、中专、技工等院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制定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教学(质量)标准,继续引导、鼓励、支持各类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课程,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截止2021年底,全省本科、中高职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在校学生数合计127526人,努力培养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三是开展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培育康养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鼓励和支持举办养老服务专业的职业院校和具备健康照护养老、托养服务基础的企业,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养老服务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增加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强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作。四是为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见习岗位。落实就业见习政策,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各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见习岗位,按规定为见习单位发放见习补贴。按要求开展见习工作且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五是加大职业保障力度。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引导各地开发更多适合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就业岗位,加大政策宣传,吸纳更多相关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助老、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力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力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围绕“十四五”规划,我们将加快建设与省情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养老服务政策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动《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令》立法工作,确保养老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规范发展。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建立动态调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完善兜底性、基本性、普惠性养老服务制度,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兜住底线、覆盖全体、均等享有。
(二)加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建设。提升专业化养老服务覆盖面,要求各地依据本地区老龄化程度,常住老年人数等,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等方式,加快建成县、乡、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县级失能老年人照护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有一所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60%的乡镇建有一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90%。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提高养老机构的照护服务能力,建立从居家到社区到机构,从养老服务机构到医疗机构,衔接顺畅、整合统一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三)大力培育养老产业发展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双轮驱动发展,建立省级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企业项目库,培育一批养老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养老+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生态农业、健康养生、文化旅游、教育培训等行业融合发展。通过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整合社会资源、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打造养老服务品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
(四)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养老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全面建立健全政府管理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服务市场放得开、管得住。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等政策,鼓励聘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推行行业专业化发展。完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和为老志愿服务激励褒扬机制。通过职业技能大赛邓途径加大社会宣传,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行业紧缺、高技能的养老服务从业者纳入人才目录、积分落户、市民待遇等政策范围加以优待。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优化养老服务专业设置,结合行业发展新业态,动态调整增设相关专业并完善教学标准体系,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大理推进养老领域产教融合,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养老企业,支持院校和优质机构共建合办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将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发展成实习实训点。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开设老年学、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养老服务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等课程,鼓励高校自主培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领域的高水平人才。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
再次感谢对全省养老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并希望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的养老工作!
2022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凌瑜 0871-6573137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