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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302/202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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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发〔2022〕129号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22-06-16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714号提案的答复

云民发〔2022〕129号

周常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云南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建议》(第071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省民政厅已将《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提请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立项建议书。前期,省民政厅已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省民政厅多次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省委改革办、省政府政策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就制约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的深层次瓶颈问题,赴昆明、楚雄、大理、红河、玉溪、西双版纳、文山等地开展调研。调研过程中,各部门领导一致认为云南省急需制订一部满足云南省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综合立法。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研组关于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明确提出,要求省民政厅积极推动《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工作。

(一)立法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然成熟。近年来,国家和我省老龄化进程逐渐加快,老有所养已经成为老百姓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总书记指出:养老服务业既是关系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要把老年人安顿好、照顾好,让老年人安度晚年;要让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为加快推进我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破解当前面临的现实难题,满足广大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制定一部地方法规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迫切需要。我省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近年来增速明显加快,2015-2020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560.4万增至703.8万,占比从11.82%增至14.91%,老年人口增加143.4万人,增幅为25.59%,年均增加老年人28.68万人。未来5-10年,是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机遇期和宝贵窗口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抓住这一重要机遇期和宝贵窗口期,迫切需要健全养老服务保障政策法规体系。
    二是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和政府各部门,既需要厘清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也需要理清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和市场主体的责任,还需要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市场主体之间的运转机制,涉及到各方的利益,需要一部地方法规来明确。
    三是解决养老服务领域困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养老服务取得初步成效,城市失能老年人机构照护实现设施设备专业化、服务队伍初步专业化、服务内容专业化,城乡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实现愿住尽住,城乡活力老年人康养服务探索推进。但是还存在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失能照护机构不多、医养结合不深入、居家上门服务网络薄弱、独生子女照护老人没有时间等痛点堵点问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法规整合各方面力量打通痛点堵点,创新推动问题解决。
   四是将政策制度和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对养老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云南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事业进步,非常必要将这些经验、政策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上位法制定和修订情况,省外同类立法情况。上位法制定和修订情况:2018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

省外同类立法情况:兄弟省市结合各地实际先行开展地方立法,2014年以来,已有广东、河北、江苏、山东、上海、甘肃、贵州等省市出台了省级养老服务条例,南京、德州、合肥、苏州等地市制定了地方养老服务条例,我省楚雄州、昆明市也先后出台了养老服务条例,为我省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规定的主要内容。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制定《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兜底保障制度、普惠养老制度、长期照护制度、老年人福利制度、服务供给制度、土地保障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综合监管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等内涵和实现路径,增强政策措施的刚性约束力和执行力,解决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的深层次瓶颈问题,确保养老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规范发展。

立法拟规定的主要内容:《条例》拟设总则、设施规划与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70条具体规定,内容将涵盖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到养老服务具体环节的方方面面,既有刚性约束制度,又有鼓励激励措施,重点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性和公正性相结合的特点。重点将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政府职责以及社会力量的关系定位。二是明确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内容,推动养老服务协调发展和医养康养结合,健全长期照护保障体系三是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四是细化完善规划设施建设要求和扶持保障措施。五是对养老照护服务、康复辅具器具、智慧养老、老年宜居、养老金融等领域的产业发展作出前瞻性指引。六是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非法集资监管、信用监管、社会监督、人大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下步工作打算

省民政厅将会同省人大社会委、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27家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完成送审稿草案,健全完善完成送审稿的保障条件。省民政厅将积极争取将《云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列入2022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推动条例在2023年底出台。

再次感谢对全省养老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并希望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的养老工作!

2022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尤磊  0871-6573136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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