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发〔2022〕135号
文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养老服务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第0264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细化完善养老服务政策”的建议
(一)土地方面。
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民规〔2020〕3号)。2021年,省自然资源厅与省民政厅、住建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云民发〔2021〕84号),切实做好养老用地保障工作。
一是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进行明确,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二是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三是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四是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下一步,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深化贯彻执行各类养老用地政策,统筹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依法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整合存量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养老用地保障。
(二)资金方面。
2018年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中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2021年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34号)中规定: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托育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对于实施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建议,省财政厅将与省民政厅积极协商,在确保用活用足现行金融支持政策的前提下,针对政府应保障对象研究相关支持措施。
(三)政策扶持方面。
2018年以来,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加快构建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绿色化的养老服务产业,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我省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若干措施》《云南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办法(试行)》、《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试行)》、《云南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10多个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涵盖规划用地、金融信贷、税费减免、医养结合、社会参与、人才培养等方方面面,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涉及养老税费优惠的政策有六项:一是支持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二是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或个人用于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抵扣计算个人所得税。四是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五是对非营利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上述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六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
(四)就业指导方面。
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养老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一定比例的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兑现公岗补贴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养老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在全省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养老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充实养老服务队伍,保持服务人员稳定性。
二、关于“资金配套方面”的建议
导致我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较少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社会认可程度不高、职业晋升渠道窄等表象的原因,更有我省养老服务市场还没有全面形成的深层原因。我省目的老龄化程度在全国排名第25位、本省65岁以上的老年人仅有507.33万人,只占常住人口的10.75%,还属于轻度老龄化社会。加之受医疗服务水平、交通通信水平、高原海拔区位、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目前外省人选择在云南养老的也不在多数。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较少、待遇较低等问题,还要从打基础、挖优势、培市场着手,因势利导地逐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让“市场需求”来解决人员待遇低等问题。
同时,为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为养老事业发展储备更多人才,2021年,积极协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2021年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培养的重点放在养老护理员等方面,通过统筹资金推进了三项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一是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康养云师傅”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计划用2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培训培养5万名具备养老护理员资质的人员;二是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等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三是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在公办和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合同聘用的有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中,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按规定落实有关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截至目前,已完成10万人次的康养服务能力培训、1.5万名养老护理员获得执业合格证书。
三、关于“大力加强村(居)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的资金投入建设”的建议
为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更加完善,我们从“加大投入、打牢基础、培好人才、育好市场”着手,全面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2021年,省级财政筹措下达补助资金6.82亿元,比上年增加1.53亿元,增幅达38.8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投入4亿元,同比增长50%,远超全省一般公共预算平均增幅,也远高于周边省份一般公共预算的投入。2021年组织实施了127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幸福食堂、129个县级失能失智照护机构、52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完成了16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养老设施配建,推进4000户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新增10000张养老护理型床位。2022年,省财政厅在收支矛盾异常突出的情况下,继续加大投入力度,预计全年将投入约8.1亿元资金,接续支持城市打造“街道、社区、居家”三级发展型和农村打造“县级失能照护、乡镇区域中心、村级互助照料”三级兜底型养老服务体系,并通过发放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和机构运营补助,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引导社会力量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提高更贴近社区、更贴近老年人刚需的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感谢您对全省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红娟 0871-65731370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