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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发〔2022〕130号
对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第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185号提案的答复
李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建议的提案》(第0185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社区照料养老服务,是最为传统的供给模式,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社区服务,是通过上门或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的、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综合性服务。社区照料养老服务可以使老人在熟悉的环境中得到照顾,目前对居家老人的服务主要有助餐、助医、助洁、助行、助浴、助急、助购等服务;社区照料养老设施提供的服务主要有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框架不断健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坚持把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头等民生大事,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大举措来抓,纳入重要日程,强力推进。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和省委深改委会议先后多次研究部署养老服务工作。省委、省政府从2020年起把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州市的综合考评事项,省政府建立了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养老服务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十三五”以来,我省狠抓养老服务顶层设计,不断强化政策创制,相继出台了《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20多个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均对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进行了重点部署,涵盖了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规划布局、用地保障、税费减免、社会参与、人才培养、建设标准、运营管理等方方面面,为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十三五”以来,省政府每年都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件惠民实事全力推进,持续加大省级财政资金和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2019年省级财政投入由原来每年1.25亿元增加至每年2.25亿元,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由原来的每年不低于50%增加至每年不低于55%;2021年省级财政投入由2.25亿元增加至每年4亿元。“十三五”以来,省级累计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34.65亿元,其中,投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12.45亿元,占比35.9%,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省建成和在建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170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站点)10732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73%,较2015年的25.3%的覆盖率提升了一倍多。社会参与、功能齐全、服务多样、可持续发展的社区居家服务网络初步形成,有效供给持续改善。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明显增强。一是强化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社区居委会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各地在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昆明市、曲靖市在政府文件中将标准提高至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给予保障。同时,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要在城市、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保障。二是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相关标准。面积标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乡镇及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建设补助标准:对实施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四类地区划分,由省、州(市)、县(市、区)分级按一类(4:4:2)、二类(5:3:2)、三类(6:3:1)、四类(省级全额)比例承担投资总额。运营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2-5万元不等的运营补助。三是抓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所在人民政府负责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同时,鼓励当地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截至目前,全省新建住宅小区交付配建养老服务设施372个,老旧小区增设养老服务设施159个。四是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要求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开展好城乡现有社会闲置资源的信息收集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整合改造城乡现有空闲厂房、学校、医院、社区用房、经济型酒店等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依法加快办理。近年来,新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约34%的项目均为利用社会闲置资产改造,今后占比将持续增加。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大幅提升。一是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针对多数老年人首选居家和社区养老的基本国情,我省积极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程,在街道(乡、镇)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城市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在农村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层面,按标准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让老年人在熟悉环境中生活、在亲情陪伴下养老。2020年全省新增43个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300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今年省民政厅安排资金1.87亿元,补助52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6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133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二是推动多种“医养结合”模式。《云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出台以来,我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开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分支机构,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开展医疗巡诊、紧急救援,落实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等服务,全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三是深化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改革。积极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优先租赁给具有护理服务经验、实力较强的企业或组织运营,通过吸引社会资金改造提升,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让老年人在中心(站)即可享受助餐、助浴、助乐、助医等社区服务,实现“老有所乐”。截至目前,全省共推动83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四是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十三五”期间,我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分批将昆明市、丽江市和大理州纳入全国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2020年9月,丽江市被评为试点优秀地区。目前,丽江市探索出“设施分级与地区分类相结合的资金补助模式”,实现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昆明市探索出“官渡照护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开展助餐、助浴、助医等10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大理州探索出“1+3+N”模式,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枢纽,延伸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到社区、进家庭。五是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参加培训人员按规定给予700元-1400元不等的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2021年全省共组织养老服务类职业技能培训2.5万人。到2022年底,全省要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5万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
(五)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得到有效发展。一是开展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行动。利用社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开办老年幸福食堂或提供送餐上门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省级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老年幸福食堂”给予3-20万元不等的资金补助,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力度。现全省开展为老年人供餐服务的机构(站点)347个。二是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试点。2021年起,省级每年安排补助资金,对全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按照户均3000元标准,对7类基础项目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居家安全环境。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积极引导城乡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三是老年人关爱服务更加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推动实施全省留守老年人排查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建立了相关信息台账,归集数据7.1万条。推动昆明、大理、玉溪等地开展“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试点,探索“三社联动”、“时间银行”等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和生活帮扶需要。四是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2020年全省共投入5.94亿补助资金,惠及94.1万老年人。部分地区在省级指导标准(80岁以上50元/人.月、100岁以上300元/人.月)基础上还调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补助范围。
(六)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相关养老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不断强化养老信息化基础和应用水平。一是加快线上线下融合。2018年我省开通了“12349”养老服务热线,通过联合互联网平台企业,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家政服务、物品代购等服务。二是加快养老信息化建设。云南省民政厅加快“云南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汇集养老服务需求、供应商和服务项目,调度各类社会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养老服务。截至目前,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已接入374家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244家政服务公司,提供358项居家服务,并为签约老人提供了专属签约服务。三是指导各地加快“互联网+”平台建设。现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文山州、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建成“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8个。同时,积极推动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高龄津贴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高龄津贴在线申请和办理。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以法律为准绳、法规标准政策相衔接、覆盖多元主体的制度支撑体系。重点推进养老服务地方立法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和各项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形成动态调整机制,从供需两方面扶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完善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家庭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推广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制定《云南省困难老年人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及规范》,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制定《云南省老年幸福食堂建设标准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打造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覆盖面,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探访、生活照料、助餐助洁、紧急救援等服务。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并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签约、适老环境改造、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政策,让居家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规范的养老服务。
(三)健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要适当上调标准。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全部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全面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情况,定期进行全省通报,2025年前全面完成整改。大力推进城市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提升社区嵌入式护理型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覆盖面。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社区层面健康养老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纳入“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拓展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通过“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方式,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按标准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室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五)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与全省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研究出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意见,制定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引导作用,“十四五”期间,省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优化省级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率以及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引导财政资金精准惠及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的资助扶持。
(六)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保障。一是加强对全省各地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办公室对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对规划严格把关,将包含养老服务设施的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管控,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发展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精准配置各层级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督导各地将养老服务设施的重点建设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对各单元和地块进行控制指标设计,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三是加强规划管理管控标准的制定。结合新时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养老服务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云南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有针对性的提出规划建设标准,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四是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指导各地依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制定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专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的方式提供用地,也可利用存量房产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举办养老院。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应按照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七)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方式、以日常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全领域、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积极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将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信息化监管体系,及时动态更新安全监管状况。严厉打击面向老年人的非法集资、保健品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智 0871-6573137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