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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发〔2022〕100号
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128号建议的答复
吴华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边境县市受疫情影响陷入困难的人群和企业脱离困境的建议》(第012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一)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2020年6月,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就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提出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全省城乡低保年指导标准发放。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二)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2021年11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支持德宏州瑞丽市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纳入一次性临时救助范围,简化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加大临时救助力度。2022年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加大抵边行政村和社区民生保障力度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相关措施。一是加大对失业人员的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的失业人员,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城镇失业常住人口等未参保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所需资金从既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二是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按照程序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对获得低保、特困供养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三是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其他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有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分级审批”和“先行救助”措施,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2020年至2021年,全省对受疫情影响的34.5万人次实施临时救助,支出资金3.97亿元。2022年1季度,全省对受疫情影响的1.02万人次实施临时救助,支出资金976.29万元。
三、最大程度给予支持。在2021、2022年中央及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中,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瑞丽市单独切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2022年,对25个边境县(市)及其所辖抵边行政村(社区)安排专项救助资金支持当地做好因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继续指导各地认真落实采取打破临时救助户籍限制、加快审批发放进度、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推进低保申请“掌上办、指尖办”等措施,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在后续下拨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时,将根据边境县(市)疫情防控形势,对边境县(市)及抵边村(社区)在临时救助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
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恳请继续给予帮助和支持。
2022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强 0871-65731379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