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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发〔2022〕112号
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407号建议的答复
叶小丽、骆德刚、万黄金麦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纯城市社区政策倾斜的建议》(第0407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的支持保障力度,让社区有资源、有能力服务群众、参与治理。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升社区党组织统筹功能。全面推动社区党组织组建由街道挂钩联系社区的领导干部、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驻区单位、结对共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两新组织负责人等参与的社区“大党委”,负责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把社区各类组织动员组织起来,让社区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推动形成共驻、共建、共融、共治、共享的城市基层党建新格局。深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实践,让“小社区”有能力协调“大机关”。部署开展“双报到双服务双报告”工作,全省1.56万个单位党组织和56.99万名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服务18.92万次,帮助解决了一批社区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文明城市创建等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城市基层党建新力量”计划,推动两新组织融入城市基层党建、参与基层治理,有效增强了社区统筹协调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二)推进社区赋权扩能减负。一是推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推动各地在下放给社区事权同时,加强人力、技术、经费等保障。指导各地制定并公示社区工作准入清单,未经批准事项一律不准交由社区落实。二是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1月,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云南省保留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明确证明事项2项,取消1项。三是梳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事项和协助基层政府工作事项,全面清理规范上级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明确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共10大类、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34大类,村级组织事项从160余项减少至44项,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四是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
(三)加强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一是通过民主选举,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2021年全省平稳有序完成村(社区)“两委”集中换届,实现社区党组织书记平均年龄较上届下降,学历较上届提高,整体素质全面提升。二是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指导各地探索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目前,昆明市、玉溪市红塔区、临沧市临翔区等地已出台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昭通、文山等地探索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序列,激发干事活力。三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加大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力度,2012年以来,全省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干部近1200名。四是加强教育培养,实施“云南省村(社区)干部能力素质和学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8年以来,25878名村(社区)干部报名,已有3186人毕业,取得在职本科或专科学历。每年由省、市、县、街道分级分类对社区干部进行全覆盖培训。
(四)加强社区经费保障。一是督促各地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基层党建全域提升行动推进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创新的通知》(云组通〔2021〕28号)要求,社区运转经费每年不低于5万元,省会城市驻地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州(市)驻地社区不低于10万元、区(市、县)驻地社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落实经费保障,级财政按照每个社区每年5000元标准,按20%比例承担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将更多的资源和力量下放到社区。二是落实社区干部待遇,省级财政按照每个社区5人,每人每月800元标准进行补助。支持社区干部参加社会保险,部分地区落实了住房公积金。三是在全省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树100名“好支书”(其中,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33名),任期内给与每人每月5000元绩效补贴。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城市社区治理服务功能发挥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吸纳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持续推动社区减负增效。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及准入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上级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
(二)持续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实施《云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强化社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努力满足居民生活需求。落实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预留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定,保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助残、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鼓励通过换购、划拨、租借等方式,统筹利用社区各类存量房屋资源增设服务设施。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提升社区信息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能。
(三)持续加强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指导各地经费保障适当向辖区人口多、管理服务难度大、基层党建任务重的社区倾斜。鼓励依托慈善组织,探索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乡社区服务领域。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等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事业产业,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供给、服务人才培训等。
(四)持续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会同省委组织部研究出台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落实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持续实施“云南省村(社区)干部能力素质和学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每年全覆盖轮训社区干部,推广“名书记工作室”、“导师帮带制”等做法,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感谢叶小丽等3名代表对我省社区治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关注,期待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及建议。
2022年6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筱兰 0871-65732120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