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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1102/202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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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发〔2021〕120号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
2021-06-04

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31号建议的答复

                                     A

                                         公开

云民发〔2021〕120号

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531号建议的答复

高朝花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议》(第0531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公益性殡葬设施是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殡葬需求,2020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0〕16号)明确了州、市政府所在地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要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2017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确定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标准。针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问题,各地规划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建设,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考虑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和节地生态葬的需求,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议,对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草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一是指导各地探索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做好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及建设管控等工作。二是督促各地按照属地管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三是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并出台管理文件,引导城市公益性公墓向节地葬、生态葬方向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

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杰  0871—6573272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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